中華石化網訊 土地出讓,曾出現過對競價、稅收、企業資質等進行條件設置的,但直接要求為本地企業且符合條件的或只有一家企業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而這樣的出讓方式,出現在了浙江紹興縣日前發布的一則土地出讓公告中。
上述出讓公告對競拍人進行了細節性約束:競買人須為紹興縣屬國有參股油(氣)品經營企業,而滿足這個條件的或只有紹興縣中石化交通油氣站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一家。
紹興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室有關負責人1月11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情況屬實,將要求對出讓條件進行更改后重新公告。
設置競買條件有排他性
根據浙江省紹興縣國土資源局去年12月19日發出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該局決定委托紹興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掛牌方式出讓楊汛橋2012-08號地塊、柯橋城區K-28地塊等兩(幅)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明確:上述地塊位于紹興縣興華路以南,雙瀆路以西,土地面積為5253平方米,容積率為0.15~0.3,土地年限為40年,土地性質為商業(加油加氣站)。
“(地塊)屬于商業用途。”紹興縣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介紹稱。但是在出讓文件中,對競拍人進行了細節性約束:該地塊的競買人須為紹興縣屬國有參股油(氣)品經營企業。該地塊掛牌的起始時間為1月8日8時30分,截止時間為1月18日下午3時。
這種約束性條件引發了其他有意競拍者的異議。原先準備參與競價的陳某認為,上述地塊屬于商業出讓地塊,但設置條件具有排他性,將直接導致不少企業無法參與競拍,土地價格無法被競高,可能導致價格以底價成交。
在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規定,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的建設用地不得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對此,紹興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周建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未予正面置評。而紹興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室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可以設置條件,但不能是唯一性的。”
須為縣屬國有參股企業
陳某稱,根據紹興縣國土資源局設置的條件,符合要求的只有一家企業——紹興縣中石化交通油氣站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交通運輸局官方網站2012年7月份公告稱,該公司由紹興縣交通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
根據規劃指標,該柯橋城區K-28地塊的項目為二級加油和L-CNG加氣合建站,競得人須在2013年5月底前動工,竣工時間則為2014年底前。
對于土地出讓設置條件的依據,紹興縣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向記者解釋稱,由紹興縣人民政府牽頭,經紹興縣交通運輸局、國土資源局、發改部門等相關部門相關協調而形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此前包括紹興縣在內的紹興市屬商業加油加氣站項目土地出讓發現,前后對競買人資格審查及確認程序、主體均存在差異。比如,2011年9月20日,紹興市鏡湖新區曲屯片20號加油站地塊出讓,該地塊對競買人資格的要求為,經紹興市鏡湖新區管委會初審后由紹興市商務局確認的注冊在紹興市區經營石油成品油批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時“競買人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為,交易中心憑紹興市鏡湖新區管委會初審后由紹興市商務局確認意見受理競買報名。”
2011年出讓的楊汛橋竹園童加油站地塊,對競買人的資格審查明確要求,先由紹興縣經信局將楊汛橋竹園童加油站地塊通過資格預審的意向競買人資料報省商務廳進行資格確認,同時,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同樣,在2009年年中出讓的楊汛橋鎮楊江村加油站地塊中,競買人資格的要求也是先由紹興縣經貿局將通過資格預審的意向競買人資料報浙江省經信委進行資格確認,通過省經信委資格確認的意向競買人方可參加拍賣會。
而紹興縣國土資源局上述出讓的柯橋城區K-28地塊的競買人資格則直接約束為為紹興縣屬國有參股油(氣)品經營企業。出讓公告明確,經審查,具備申請條件的,紹興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時確認其競買資格。“必須是紹興縣內的企業才符合條件可以參與競拍。”1月10日,在紹興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產權交易所,經辦人向以競買人身份咨詢的記者表示。
類似案例曾被修改
土地出讓直接設置約束性條件,出讓方也有自己的依據。周建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設置條件主要考慮的是該加油站的安全性和公共服務性。“該加油站位于城區,當地國有參股更有利于安全控制,”“面向公交、同時便于客運中心車輛的油氣需求。”
陳某則稱,所有加油站本來就屬于公共服務性,同時對于安全性,“不是說當地國有參股就安全,加油加氣站工程都有自己行業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運營前都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陳某還表示,加油加氣站性質的土地本就非常稀缺,同時該項目位于紹興縣城區,市場潛力巨大。掛牌文件顯示,掛牌起價為3638萬元,競買保證金728萬元,如果受條件設置所限,很有可能最后該公司以接近底價被拿走。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直接設置條件的行為之前在紹興也有發生,后因有人舉報而重新修改了競買人資格條件,被舉報的土地是上虞兩宗商業(加油加氣站)地塊:土地出讓人為設置資格條件,也只有1家單位符合條件。2012年8月25日,上述土地出讓公告明確,競買人須為在上虞市內注冊的經營石油成品油批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及關聯企業,但在9月10日,上述出讓公告將競買人注冊資格限制放寬至在紹興市區及上虞市內。
更改出讓條件前,只有中石化旗下的紹興市濱海新城油站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符合條件,該企業由中石化紹興公司與所在區域濱海新城管委會下屬的浙江濱海新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資組成。出讓條件變更后,中石化旗下的這家公司競得了一地塊,而另一地塊則由中石油浙江紹興銷售分公司競得。
一位知情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稱:“主要是中石化、中石油等幾家大型油氣公司競爭引起的,為爭奪紹興市內加油加氣站的分布”。
對于該地塊的出讓,紹興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室相關負責人1月11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將立即展開調查,如果符合條件的確實只有一家的話,將要求紹興縣國土資源局對出讓條件進行更改重新發布出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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