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主要過程
今年7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31號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以下簡稱“31號令”,于9月1日起執行),隨后,省發展改革委啟動了我省《辦法》修訂工作。
總的看,《辦法》總體把握三項原則:一是堅決落實31號令,針對31號令變化,同步調整節能審查權限,增加碳排放評價要求,重新界定違規處罰等法律責任,與國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二是突出可操作性,在遵照31號令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我省前期節能審查各類實際情況,對不予通過節能審查的場景、項目開工認定、節能審查變更、省級節能審查前置要件等方面進行了規范,便于基層和企業貫徹落實。三是壓實地市責任,更加突出統籌新上項目與完成約束性任務目標的關系,明確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市、縣(區),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況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同時,縣(區)級不得開展“兩高”項目節能審查。
二、起草過程
《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修訂,修訂過程中,先后赴有關市組織相關方召開座談會專題研討,征求了各市節能主管部門、重點企業、第三方機構、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完成委內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經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擴大)會議研究審議并通過,以省發展改革委文件印發實施。
三、《辦法》主要框架內容
《辦法》共包括六部分34條。
第一部分為總則,共4條(第1-4條),分別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經費保障等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為管理職責,共8條(第5-12條),分別規定了國家、省、市、縣(區)節能審查權限、各部門職責、區域節能審查要求等。
第三部分為審查程序,共8條(第13-20條),分別明確了節能報告編制內容要求、審查流程、評審與審查通過標準及節能審查變更程序等。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共5條(第21-25條),提出節能審查納入在線平臺管理、事中事后監管、節能監察、信息報送和抽查等機制。
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共8條(第26-33條),界定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整改要求。
第六部分為附則(第34條),主要明確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此外,附件提供了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的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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