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