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時間,同樣的表情,一臉的尷尬,同樣的錯誤,近半年來,中國石油和中國石化分別主演了兩場令人側目的能源管道重大安全事故。
2009年的最后一天,中國石油位于陜西省渭南市華縣境內的一處成品油輸送管道“未出師身先殘”,被第三方施工意外破壞常達數月之后,終于在第一次投產時刻發生重大柴油泄漏事故;5月2日,中石化東營向黃島方向輸送原油的主管道膠州市九龍鎮工業園管道破裂。兩起事故發生的背景、性質、原因與采取善后措施過程中表現出的種種復雜表情,卻又是高度相像。
此時,一直久議不決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下稱《保護法》)何時出臺備受外界關注。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知,山東膠州灣原油泄漏案發生后,中國石化、中國石油二大巨頭再次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請求盡快出臺《保護法》的建議。然而,兩個石油寡頭在呼吁的同時并不愿承擔被“問責”的主體,這也直接造成《保護法》的出臺尚未定論。
聚焦膠州灣三大疑點
5月2日晚間18時12分,東營向黃島方向輸送原油的主管道(膠州市九龍鎮工業園段管道)破裂,頓時噴出50余米高的油柱,1個小時后才停止下來,現場附近的水溝、馬路和農田被覆蓋了濃濃的原油。據負責此段原油管道運營管理的中石化管道公司濰坊處介紹,此次事故是施工方挖掘司機私自施工導致。
在事故發生20個小時之后,中國石化發布消息稱,事故共造成240噸原油泄漏,且于5月3日16時已成功回收220噸。隨后,破損的原油管道經過緊急搶修,也于當天18時許恢復生產。
但《中國經營報》記者梳理發現,膠州灣原油泄漏案至少存在三點真相不明之處:一是按照中國石化統一的宣傳口徑,即事發第一時間就已經發現了泄漏事故,為何事發現場噴射高度達數十米的油柱直到一個小時后才停止外噴?二是事故致損的原油輸送管道口徑多大、帶壓作業時的壓力有多大、理論上可以噴射出多少原油、實際為何只噴射了240噸?三是漏油現場即膠州市九龍鎮青島元平工貿公司的廠房,既然系非規劃用地單位,地方政府明令拆除,且該處距東黃復線20多米,管道公司為何派員工現場監護?既然現場監護,為何又在施工方休工時撤離?中國石化內部針對能源管道安全的現場監護細則如何規定?是否執行了24小時不間斷現場監護制度?
就以上疑點,《中國經營報》記者多次致電中石化集團及股份公司下屬的管道儲運分公司、安全環保局、工程建設管理部等部門,但無人愿意接受采訪。
沒有結局的“秋后算賬”
業界擔憂剛剛發生的中石化膠州灣原油泄漏案也將不了了之。因為在這之前,已經有了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案的前車之鑒。
2010年1月6日15時,國務院渭南中石油柴油泄漏事件聯合工作組(下稱工作組)組長、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宣布,經過連續7晝夜激戰,經國家環保部、全國黃河委員會及河南省三方檢測數據匯總顯示,遭受柴油污染的黃河水質已經達到飲用水條件,下游可以放心使用。
隨后,張力軍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采訪時,直言因為中石油及第三方施工導致的這起重大安全事故,必須秋后算賬。預期秋后算賬工作將在1月中下旬展開,屆時工作組或環保部將統一向外界發布公告。
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事件,導致赤水河、渭河、黃河三大水系、蔓延數百公里的水體都受到嚴重污染,給陜西、山西、河南三省部分城市用水安全帶來巨大影響。
“這么大的污染,如此大的破壞,非常壞的影響,秋后算賬一定要有的。”其時,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組成員向記者表示,這一場戰役中,中石油作為事故責任主體,雖然奮戰在第一線,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一惡性泄漏事件,責任主體是誰,如何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都應該徹底的秋后算賬。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乃至中國石化膠州灣惡性能源管道泄漏事件再次發生,針對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案的秋后算賬工作,并沒有向外界公開任何處理結果。這一事件發生后,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國能源網等機構的多名能源專家普遍預測秋后算賬工作一起會開展。然而卻事與愿違。
立法保護還是企業自主?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知,早在1月下旬,針對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事件,環保部在向國務院專題匯報之余,還就如何立法保護能源管道問題專門與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機構進行了溝通。
事實上,早在1月6日,張力軍也就此問題專門與《中國經營報》記者進行了交流。張力軍稱,目前國內的能源管道都參照國際慣例,財產屬于誰就歸誰管理。但具體操作中,由于能源管道普遍具有戰線長、地埋距離長等特點,因此企業不可能在數千公里的能源管道上四處派員監護,故如何保護管道安全問題,實質需要全民動員,大家自覺行動,共同維護管道安全和社會穩定。
當張力軍與記者談及立法保護問題時,站在一旁的中石油安全副總監賀榮芳顯得更為急切。“《能源管道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經在醞釀,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征求了有關部委及行業企業的意見,但條例迄今沒有出來。”賀榮芳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越來越多的能源管道帶來了越來越多的管道安全問題,這也給以中石油為首的諸多管道運營商帶來嚴峻挑戰。賀榮芳建議說:“《條例》不僅要有,更應該立法保護,盡快啟動《保護法》編制程序,切實解決能源管道安全牽一發動全身的危局。”
但事實證明,無論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現場,還是中石化膠州灣原油泄漏現場,所有事故發生之前,管道企業采取了哪些自主行為、這些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等一系列問題,都因為管道遭遇第三方破壞,而將責任完全推卸。
據記者了解,雖然中石化、中石油兩巨頭呼吁聲音漸高,但《保護法》屢經多次討論后,目前仍對發生事故后誰應該承擔責任主體、誰來擔負能源管道保護的安全監管主體等諸多立法基本原則存在爭議,因此預期該法案2010年年內很難出臺。
“據我所知,沒有人愿意承擔事故責任主體資格,是導致立法進程延誤的關鍵所在。”一位參與過草案修改的能源主管部委人士坦言,由于中石油等央企巨頭幾乎壟斷了長距離輸送能源管道的所有市場,因此在立法之中明確問責制,很可能出現發生一起事故、撤換一批領導的“類山西省”迭換省長、市長、縣長的現象。這顯然會觸及現任油企巨頭領導利益,因此,后者作為《保護法》的倡議者和基礎資料起草者,已于2009年11月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中悄然規避了此類“風險”。
知名能源專家武建東指出,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護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時,就重點強調了管道企業要對管道安全擔負起主要的保護責任。應該說,這一立法原則遵循了國際慣例,強化了管道企業的責任主體。事故同時還說明,當國內壟斷企業帶來的生產性災害頻發時,一味依賴企業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來應對風險,已經遠遠不夠,更需要立法框架下的行政約束能力盡快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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