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現有的社會信用體系特別是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已明顯滯后于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本文擬就我國現有的個人和企業征集體系在新的形勢和要求下所面臨的問題作些初步探討,并就如何建立健全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提出幾點想法和建議。
一、當前我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走過10余年的歷程,歷經20世紀90年代初以信用評價為代表的信用中介機構的出現和發展的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信用擔保為代表的信用中介機構快速發展的發展階段;21世紀初期以政府部門為主體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統和社會中介為主體的信用聯合征集體系的起步和推進階段,現已初具規模。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肅等省(市)全面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步伐,上海市政府建立以自然人為主體,以消費信貸為主要服務領域,以政府推動設立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為載體,實現銀行同業內個人信用信息的聯合征集、評價與發布個人信用的征信體系;北京市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以企業各類信用信息為主要服務領域,以政府構建信息平臺為依托的社會化信用體系:甘肅和廣東分別也下發社會信用建設的省級人民政府文件。在全國,2001年4月十部委聯合下發信用管理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國商業聯合會已經開始組建商業信用中心。在民間,目前已擁有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咨詢及風險管理等各類信用中介100多家,中國誠信、華安、華夏、大公、遠東、聯合、新華信以及中國聯合信用網、中國企業信用網、中國信用信息網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也積極開拓業務領域,鄧白氏、惠譽、科法斯等國外信用機構也積極發展中國市場。據專家介紹,目前,我國信用管理機構已能在10—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全國近萬戶企業中任一戶企業的資信調查。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建設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既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也影響了現存信用體系效用的發揮。
1.法律缺位。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征信管理法》及針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及政策,對如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無法可依,對建立一個怎樣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怎樣建設一個社會信用體系無據可依,對于哪些個人和企業信息可以進入全國征信系統、哪些信息不能進入以及征信數據的開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特別是對政務公開信息和國家秘密如何界定,對企業公開信息和商業秘密如何界定,對消費者公開信息和個人隱私如何界定,都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征信數據的收集和應用十分困難。對于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征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約束其經營行為,也無促其發展的制度框架。另外,《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守信、背信行為概念界定不準確,處罰條款彈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
2.條塊分割,發展不平衡。從目前現狀來看,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發展不平衡。一方面,在一些省、市發展速度較快,如上海成立了上海資信公司,建立了個人信用聯合征集體系,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欺詐行為,推動了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北京市建立了以中關村園區為點、工商系統為線、全市為面的區域社會化信用體系等。而其它省、市信用體系的發展則較為緩慢,有的地方未將信用建設納入議事日程,只有部分信用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另一方面,與信用有關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業部門,信息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稅務、外貿、海關、交通、銀行、證券、保險、公安、法院、質檢、環保等行業部門掌握了大量的企業和個人的信息和數據,各行業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數據既不流動也不公開,大量有價值的信息被閑置,信息資源浪費嚴重。以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例,凡是與各商業銀行有借貸業務往來的企業將全部記錄在該系統中,目前該系統已錄入400萬戶的企業貸款資料,使用者可以查取任何一個企業在任何一金融機構里的貸款記錄。但到目前為止,征信企業等中介機構均不能享受這個系統。
3.社會信用環境不佳。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轉軌時期,企業、個人的信用意識、信用需求和信用觀念十分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建立社會信用的基礎薄弱。很多人對信用的理解和認識仍停留在道德層面上,認為信用是衡量個人品德的道德標準。從20世紀90年代的困擾企業的“三角債”到2001年以來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失信現象多有發生,多數企業不能向社會開放運營的原始數據,向工商、稅務提供的虛假信息比比皆是,一個企業2套帳、3套帳司空見慣。我國還未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不透明,缺乏對消費者進行信用記錄的基礎數據。另外我國信用市場發育程度和信息商品化程度不高,據統計,1999年全球用于企業信用信息的市場容量約29.2億美元,其中亞洲市場占26.1%,我國僅占亞洲市場的1.5%。顯然,國內信用市場亟待發育。
二、建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的對策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作保障。從我國國情看,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形成促進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完備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一是要出臺一部“基本法”,明確國家信用體系由誰建立和怎樣建立的問題;二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征信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合法地獲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產品,提高信用信息的商品化程度;三是抓緊研究、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法規制度,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發展的制度框架。內容應包括征信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以及行業規范等,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四是建立嚴格的失信懲戒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刑法》、《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失信制裁條款,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政府行政部門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同時也要運用市場機構發揮懲戒作用。
2.政府推進,整合現有資源。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把各種與信息相關的社會力量和制度有機地組合起來。理論上,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但在目前我國信用數據開放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信息分割,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信用體系建設應采取政府推動方式來進行。一是在借鑒各國建立信用體系經驗的基礎上,由國務院或相關部委牽頭成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領導小組”,通過法律強制和行政強制,協調有關部門開放數據、組織建立統一的數據檢索平臺等措施積極推動信用體系的全面建立。為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在市場上進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評級、服務等提供法律支持,為其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二是要對現有的征信企業進行整合,合理配置資源。組織各征信企業進行信用管理服務的專業知識培訓,在此基礎上進行資格認定和特許經營授權。在還沒有成立征信企業的地方,應按此原則進行籌建。認定和授權,以盡快建立征信企業并開展工作。三是成立信用管理行業協會,要求所有征信企業必須加入行業協會,并履行相關義務。信用管理行業協會在業務上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監管等方面的調查和研究,以促進全社會對信用的關注和投入。同時,行業協會還可以承擔信用教育、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加強對征信企業的規范和管理。一方面防止任何形式的對信用資源和信用經營的壟斷現象;另一方面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征信企業,使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合規經營,保證其權威、公正、公開的市場地位,充分發揮企業征信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3.凈化信用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也是促進信用信息商品化、提高社會信用需求的關鍵所在。一是深入貫徹《公民道德實施綱要》,在道德范疇內大力宣揚誠實守信的思想觀念,樹立誠實守信是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質的信念。二是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的手段懲戒失信行為,讓失信者在生活和經營中付出高昂的代價;三是盡快培養人們的現代信用意識,在現代市場條件下,信用屬于市場經濟范疇,信用產品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特殊商品,要用現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嶄新的信用理念,用嶄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對信用產品的需求,特別是要啟動個人信用需求,這也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中之重。
據《金融參考》
一、當前我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走過10余年的歷程,歷經20世紀90年代初以信用評價為代表的信用中介機構的出現和發展的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信用擔保為代表的信用中介機構快速發展的發展階段;21世紀初期以政府部門為主體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統和社會中介為主體的信用聯合征集體系的起步和推進階段,現已初具規模。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肅等省(市)全面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步伐,上海市政府建立以自然人為主體,以消費信貸為主要服務領域,以政府推動設立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為載體,實現銀行同業內個人信用信息的聯合征集、評價與發布個人信用的征信體系;北京市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以企業各類信用信息為主要服務領域,以政府構建信息平臺為依托的社會化信用體系:甘肅和廣東分別也下發社會信用建設的省級人民政府文件。在全國,2001年4月十部委聯合下發信用管理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國商業聯合會已經開始組建商業信用中心。在民間,目前已擁有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咨詢及風險管理等各類信用中介100多家,中國誠信、華安、華夏、大公、遠東、聯合、新華信以及中國聯合信用網、中國企業信用網、中國信用信息網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也積極開拓業務領域,鄧白氏、惠譽、科法斯等國外信用機構也積極發展中國市場。據專家介紹,目前,我國信用管理機構已能在10—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全國近萬戶企業中任一戶企業的資信調查。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建設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既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也影響了現存信用體系效用的發揮。
1.法律缺位。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征信管理法》及針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及政策,對如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無法可依,對建立一個怎樣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怎樣建設一個社會信用體系無據可依,對于哪些個人和企業信息可以進入全國征信系統、哪些信息不能進入以及征信數據的開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特別是對政務公開信息和國家秘密如何界定,對企業公開信息和商業秘密如何界定,對消費者公開信息和個人隱私如何界定,都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征信數據的收集和應用十分困難。對于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征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約束其經營行為,也無促其發展的制度框架。另外,《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守信、背信行為概念界定不準確,處罰條款彈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
2.條塊分割,發展不平衡。從目前現狀來看,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發展不平衡。一方面,在一些省、市發展速度較快,如上海成立了上海資信公司,建立了個人信用聯合征集體系,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欺詐行為,推動了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北京市建立了以中關村園區為點、工商系統為線、全市為面的區域社會化信用體系等。而其它省、市信用體系的發展則較為緩慢,有的地方未將信用建設納入議事日程,只有部分信用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另一方面,與信用有關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業部門,信息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稅務、外貿、海關、交通、銀行、證券、保險、公安、法院、質檢、環保等行業部門掌握了大量的企業和個人的信息和數據,各行業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數據既不流動也不公開,大量有價值的信息被閑置,信息資源浪費嚴重。以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例,凡是與各商業銀行有借貸業務往來的企業將全部記錄在該系統中,目前該系統已錄入400萬戶的企業貸款資料,使用者可以查取任何一個企業在任何一金融機構里的貸款記錄。但到目前為止,征信企業等中介機構均不能享受這個系統。
3.社會信用環境不佳。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轉軌時期,企業、個人的信用意識、信用需求和信用觀念十分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建立社會信用的基礎薄弱。很多人對信用的理解和認識仍停留在道德層面上,認為信用是衡量個人品德的道德標準。從20世紀90年代的困擾企業的“三角債”到2001年以來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失信現象多有發生,多數企業不能向社會開放運營的原始數據,向工商、稅務提供的虛假信息比比皆是,一個企業2套帳、3套帳司空見慣。我國還未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不透明,缺乏對消費者進行信用記錄的基礎數據。另外我國信用市場發育程度和信息商品化程度不高,據統計,1999年全球用于企業信用信息的市場容量約29.2億美元,其中亞洲市場占26.1%,我國僅占亞洲市場的1.5%。顯然,國內信用市場亟待發育。
二、建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的對策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作保障。從我國國情看,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形成促進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完備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一是要出臺一部“基本法”,明確國家信用體系由誰建立和怎樣建立的問題;二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征信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合法地獲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產品,提高信用信息的商品化程度;三是抓緊研究、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法規制度,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發展的制度框架。內容應包括征信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以及行業規范等,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四是建立嚴格的失信懲戒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刑法》、《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失信制裁條款,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政府行政部門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同時也要運用市場機構發揮懲戒作用。
2.政府推進,整合現有資源。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把各種與信息相關的社會力量和制度有機地組合起來。理論上,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但在目前我國信用數據開放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信息分割,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信用體系建設應采取政府推動方式來進行。一是在借鑒各國建立信用體系經驗的基礎上,由國務院或相關部委牽頭成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領導小組”,通過法律強制和行政強制,協調有關部門開放數據、組織建立統一的數據檢索平臺等措施積極推動信用體系的全面建立。為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在市場上進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評級、服務等提供法律支持,為其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二是要對現有的征信企業進行整合,合理配置資源。組織各征信企業進行信用管理服務的專業知識培訓,在此基礎上進行資格認定和特許經營授權。在還沒有成立征信企業的地方,應按此原則進行籌建。認定和授權,以盡快建立征信企業并開展工作。三是成立信用管理行業協會,要求所有征信企業必須加入行業協會,并履行相關義務。信用管理行業協會在業務上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監管等方面的調查和研究,以促進全社會對信用的關注和投入。同時,行業協會還可以承擔信用教育、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加強對征信企業的規范和管理。一方面防止任何形式的對信用資源和信用經營的壟斷現象;另一方面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征信企業,使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合規經營,保證其權威、公正、公開的市場地位,充分發揮企業征信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3.凈化信用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也是促進信用信息商品化、提高社會信用需求的關鍵所在。一是深入貫徹《公民道德實施綱要》,在道德范疇內大力宣揚誠實守信的思想觀念,樹立誠實守信是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質的信念。二是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的手段懲戒失信行為,讓失信者在生活和經營中付出高昂的代價;三是盡快培養人們的現代信用意識,在現代市場條件下,信用屬于市場經濟范疇,信用產品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特殊商品,要用現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嶄新的信用理念,用嶄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對信用產品的需求,特別是要啟動個人信用需求,這也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中之重。
據《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