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上周四提議加強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所有類型電池的監管,以使其具有可持續性,持久性和可回收性。
該提案是2020年3月通過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中提出的第一個倡議,歐共體旨在確保充分利用關鍵行業的循環潛力,其中包括包裝,食品,電子和信息通信技術。
對于電池,工業,汽車,電動汽車(EV)和便攜式電池,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使用環保性材料,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可回收材料的最小含量,碳足跡,性能和耐久性標簽等。
歐盟認為,可持續發展的電池不僅將有助于實現歐盟《綠色協議》所設想的零污染目標,而且還將促進具有競爭力的可持續性。
根據建議,歐盟計劃從2024年7月1日起,只有具有碳足跡聲明的可充電工業和電動汽車電池才被允許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從2027年7月1日起,它們必須遵守最大碳足跡閾值。
從2027年1月1日開始,工業和電動汽車電池將必須申報回收鈷,鉛,鋰和鎳的含量。三年后,這些電池將必須包含最低含量的可回收成分,從2035年1月1日起,其含量將進一步增加。
目前的便攜式電池回收和回收率需要達到45%,到2025年將提高到65%,到2030年將達到70%,而其他類型的電池則必須全部回收。
“電池充滿了寶貴的材料,我們希望確保不會浪費任何電池。電池的可持續性必須與在歐盟市場上不斷增長的電池數量并駕齊驅”,歐盟環境,海洋和漁業專員Virginijus Sinkevicius說道。
該規則還將適用于進口電池,無論其來源如何,有責任遵守進口商或分銷商的相關要求,并且在碳足跡,可回收成分和原材料采購水平的情況下,必須進行第三方強制性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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